月下时光 2007-7-11 13:58
股价是如何被操纵的?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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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股票市场出现了许多问题,如股价操纵、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财务作假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玷污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形象。中国证监会将2001年确定为"监管年",2002年以来也反复强调一线监管的重要性,正是为了遏止这种"坏孩子"效应的蔓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我国股票市场,庄家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汇,媒体不断提及,普通投资者也习以为常,但很少有人来探讨庄家的确切含义。从法律角度,庄家无疑是股价操纵者,做庄有违《证券法》,随意将某只股票称为庄股也是欠妥的。本文无意给出庄家的定义,仅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来识别庄家,考察庄家的交易行为对股价的影响。)O(ckx'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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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股票市场,个人投资者开户数占99.5%,机构投资者占0.5%,行为主体为个人投资者。但机构投资者所拥有的资金量较大,左右着市场的走势。另外,我国股市流通股仅占1/3,平均流通市值很低,这就为拥有资金优势的机构投资者操纵股价提供了便利。除了资金优势外,机构投资者还具有信息优势,甚至可以利用内幕信息来操纵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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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实证研究的结果如下:].j]lQ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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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庄家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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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买自卖行为*Y.}"wO3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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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考察了19只股票1999-2000年参与交易股东的自买自卖交易次数和交易股数,统计结果见表1和表2。;Q^%eR2L}8h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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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来看,仅发生一次自买自卖交易的接近50%,发生2-3次的接近20%,发生4次以上的接近30%。不可否认的是,大部分交易属于庄家行为。"Sa&A&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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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2来看,部分自买自卖交易股数很少,交易数量在100股以下的大约占10%;部分自卖自卖交易股数很多,交易量在10000股以上的大约占25%。从自买自卖这种非理性的交易中可以发现庄家的踪迹。'Zf4O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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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证券法》,股东自买自卖的行为应有所收敛,图1给出了1999-2000年每月发生的自买自卖的次数。 VW3I)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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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图1来看,《证券法》实施后,自买自卖行为并没有马上收敛,2000年6约更是创纪录地达到4650次,交易股数2162万。2000年7月以后,自买自卖现象大幅降低,交易次数大多在100次以下,交易股数大多在1万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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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计算了每只股票涉及自买自卖行为的股东数量和成交的股票数量,股东数量的平均值是29,中位数是25,最大值是138,最小值是10;成交的股票数量的平均值是59.7万股,中位数是38.9万股,最大值是362.5万股,最小值是4.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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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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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买自卖交易很容易暴露,庄家更多地采用多帐户交易来操纵股价,表3给出帐户之间交易次数在2次以上的统计结果。z*nk#AK)r w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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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来看,在423701次反复交易中,有近70%反复了2次,反复3-4次的占20%,反复5次以上的占10%。两个没有关联的股东之间可能发生反复交易,但数量不会太多。两个股东之间的反复交易次数越多,则关联度越大。我们计算了每只股票反复交易6次以上的股东数量,平均值是1046,中位数是990,最大值是2128,最小值是234。从已披露的案例来看,庄家操纵一只股票所动用的股东帐户大约为数百个,如果帐户数量太少则股票相对集中,容易暴露;如果帐户数量太多则操作麻烦,必要性不大。我们以6次为临界值,超过6次的帐户有可能是庄家。